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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自述酒后遭性侵事件引发众议,案件最新进展来了
2025-06-13|资讯来源: 网络整理|查看: 119

近期,一位来自阿里的女职员在网上发帖,讲述了她酒后遭遇的不幸性侵经历,此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她透露,在7月27日的出差途中,她于酒宴上被强迫饮酒,随后被男性商家张某实施了猥亵行为。紧接着,当晚男性主管王某文多次闯入她的酒店房间,对她进行了性侵犯。事件发生后,她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诉,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8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对外公布,王某文与张某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已被依法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尚无证据能够证实他们有实施强奸行为的犯罪事实。8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指出张某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行,并依法对其批准了逮捕;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亦发布通报,称依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裁定,已对王某文停止了侦查工作,并对其作出了治安拘留十五天的处分。

案件至此暂且尘埃落定,然而舆论的走势却出现了转变:一方面,当官方通报与网民自述的帖子内容出现不一致时,受害者受到了网友的质疑;另一方面,关于事件发生“反转”的言论接连不断。

李莹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她认为职场性侵案件的过程往往相当复杂,不能简单地用“反转”一词来概括。她见证过许多女性在遭受侵害后所展现出的无助与恐惧——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案件发生的任何环节,包括报案、诉讼、庭审,甚至案件最终结案之后。

本文图片均为视觉中国 图

截至目前,李莹已经代理了超过30起涉及职场性侵的案件,这些案件涵盖了诸如山木集团总裁涉嫌侵犯女下属的事件、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吴春明诱奸女学生的案件、以及重庆某女教师遭受校长性骚扰的案例……在这些案件中,有两起案件的发生时间恰好与司法领域的进步步伐相吻合。

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修订正式发布,其中明确指出“禁止对女性进行性骚扰行为”。在此之前,“性骚扰”尚未成为独立的诉讼理由。李莹当时正担任“北京某美术学院学生性骚扰女模特”案件的代理人。修订案颁布的次日,她便与当事人以“一般人格权”为依据提起诉讼,案件得以顺利立案。这起案件也因此被誉为“京城第一性骚扰案”。2018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其中“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被正式列为独立的案由。凑巧的是,李莹所代理的“成都义工明星刘某性骚扰女员工”案件,成为了首例以性骚扰作为案由并最终胜诉的案例。

李莹观察到,职场性侵案件常常伴随着权力悬殊,这一现象使得众多女性在遭受性侵后,陷入了深深的迷茫。而且,在报警寻求正义的过程中,她们还要承受难以言喻的伤害:失业、遭受质疑为何未及时报警、个人道德受到质疑……更有甚者,她们还要面对来自丈夫或男友的质问:“你为何不拼死反抗?”这些,都是李莹代理案件中受害者所亲历的。

2018年,李莹任职的机构曾推出一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案例报告,报告名为“打破沉默,拒绝妥协”,旨在鼓励受害女性勇敢发声。然而,当她亲眼见证了众多女性在维权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挑战和困境,她不再坚持自己的初衷,“我不会再劝告她们‘勇敢站出来’,因为我深知这其中的艰难。”

经过长时间的观察,她逐渐认识到职场中的性骚扰问题实际上是深入探讨性别暴力的关键话题。通过她的叙述,我们或许能够了解受害者在面对困境时的挣扎与抗争。

【以下是与李莹的对话】

职场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和权力控制

澎湃新闻:性骚扰的定义是如何形成的?其法律上的定义又经历了怎样的演变过程?

李莹指出,《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进行了明确定义,首先强调的是其违背他人意愿的本质特征,其次则详细列举了性骚扰的具体表现手法,这些手法涵盖了语言、文字、图像以及肢体行为等多种形式。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性骚扰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义,相关内容主要散见于部分省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中。追溯至更早的法律规定,性骚扰被视为流氓行为,被视为骚扰者个人的道德瑕疵,而非一个涉及性别的社会问题。因此,《民法典》将性骚扰纳入法律范畴,标志着法律观念的进步。

澎湃新闻:性骚扰的主要受害群体是女性吗?

李莹提到,在前两年的司法大数据分析中,针对司法审判领域内已发生的性骚扰案件进行了详细统计,结果显示,在提起诉讼的受害者中,女性占据了91%的比例。正基于这一发现,我们认定性骚扰实质上是一种性别暴力的表现,亦或是性别歧视的具体体现。

澎湃新闻:您所处理的案件里,职场性骚扰案件所占的比例大约是多少?为何需要特别关注职场性骚扰现象?

李莹表示,在公共场所遭遇性骚扰的情况中,鲜少有人选择直接寻求帮助。若受害者当时选择举报,可能会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而若她当时未选择报警,由于是陌生人之间的遭遇,后续取证将变得尤为困难。

职场中对性骚扰案件的关注确实集中,首先是因为在公共场合往往存在不可预知性,骚扰者可能仅仅是为了寻求性满足,恰巧遇到了一位女性,于是便毫不犹豫地伸出了不轨之手,其动机相对直接。职场性骚扰的情况较为复杂,有些骚扰者是出于对性的渴望,然而,也有一些骚扰者则是基于一种性别不平等的观念,换言之,他们通过性骚扰的手段来传达对受害者的歧视,要求对方屈服于自己。例如,在某个场合中散播低俗的黄段子,实际上是在表达对女性的轻视态度。

职场性骚扰的实质是权力操控,此类现象通常在上对下的关系中,或是师生之间更为常见。遭受骚扰的一方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是我想多了吗?”

澎湃报道:职场性骚扰事件发生后,部分受害者选择向警方报案,而另一些则选择了保持沉默。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着她们是否勇敢地站出来呢?

李莹表示,事情的原因相当复杂。一方面,这与性别文化背景紧密相关;另一方面,社会对性骚扰的态度存在偏见,并且往往将其视为一种污名化的行为。

受害者常常被这样质问:为何他不去骚扰其他人,却独独骚扰你?“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难道不是因为你自身存在问题吗?比如,你的穿着不够得体,显得过于轻浮?此外,不少骚扰者还会辩称,是女性主动引诱了他们。因此,女性会感到极度恐惧——即便她们勇敢地站出来,实际上并无过错,但周围的人却可能将她视为有错,甚至可能连她的家人也会对她产生怀疑,许多人担心这会招致家人的误解。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它和职场性骚扰的权力控制特性有关。

例如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尤其是对于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而言,他们与导师之间的个人依赖程度相当高。他们的毕业、就业,乃至在相关领域的成长,都与导师保持着密切的关联。一旦这位导师对你采取不利措施,你或许将难以在这个行业内继续立足。

在职场上,这种情况可能会对你的晋升、薪资调整造成影响,甚至关系到你能否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

2008年,广州发生了一起日籍主管对女下属进行性骚扰的事件。当时,在一场联欢会上,该主管突然紧紧拥抱了那位女孩,令女孩惊恐万分,她慌忙躲到了桌子下面。然而,该主管并未就此罢休,他竟然又将女孩从桌子底下强行拉出,再次对她进行了熊抱。最终,由于女孩遭受了性骚扰,感到极度不适,无法正常工作,单位却以她旷工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工会对女孩的态度同样不支持,有人曾对她说,你只是个普通员工,然而那位(主管)却能为我们公司创造价值,他的地位更为关键。

除此之外,司法援助的强度仍然较为微弱。若勇敢站出,却往往因证据不足而反遭指控;即便证据充足,若被认定为性骚扰,最终也不过是要求道歉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那名日本籍的主管最终仅以3000元人民币的赔偿了结了对女员工的性骚扰事件,当时那名女孩悲痛欲绝。而我们的成都籍明星社工刘某因性骚扰女社工一案,最终胜诉,对方仅是进行了道歉,连精神损害赔偿金都没有支付。为了这起案件,我们往返成都五六次提供法律援助,分文未取,全心全意地支持她。我忍不住想问,那些其他受害者又该如何自处呢?不能总是要律师去献爱心,而是应该让骚扰者承担违法成本。

澎湃新闻:在权力控制关系下,受害者的反应有特殊性吗?

李莹提到,成都社工界知名人士刘某涉嫌性骚扰女社工的事件,该骚扰者刘某自诩为公益界的大佬,在汶川地震救援中确实有所贡献。那位遭受骚扰的年轻女社工对公益事业充满热情,由于刘某身上那些耀眼的光环,当遭遇刘某的性骚扰(如长时间紧抱)时,她感到十分困惑。当时,她不禁质疑,这究竟是谁的过错?——她自己坚信刘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然而,周围的人却告诉她,她可能想得太多了。她向她的挚友咨询,出乎意料的是,她的挚友不仅遭受了刘某的性骚扰,更不幸地遭遇了性侵犯。那名女孩泪流满面地告诉她,你并没有想得太多。

职场性骚扰案件中,一个显著特征在于施暴者往往是领导,而他们对年轻人普遍持有尊敬之情。然而,这些人往往表里不一,在外人面前表现得文质彬彬。

澎湃新闻:您方才提及,受害者若挺身而出进行指控,往往容易遭受不公正的指责,质疑其个人品德可能存在问题。那么,您能否举例说明具体案例?

李莹提到,在成都社工明星刘某涉嫌性骚扰女社工一案的开庭过程中,刘某出示了一项证据,即女孩在朋友圈中分享的阴道独白话剧的截图。这部话剧在女性主义领域颇具盛名,而女孩作为一位关注女性权益的积极分子,对此自然给予了关注。刘某指出,被害人曾在朋友圈发布不雅内容——这显然是试图抹黑,暗示性骚扰是她的主动行为;她企图通过道德指责和诋毁对方的名誉,来影响法官的判决,使法官误以为这位女孩缺乏自爱之心。

“温柔的反抗也是反抗”

澎湃新闻报道,职场性侵案中,“证据不足”的声音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为何容易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其难点究竟在何处?

李莹指出,该问题存在一个显著的缺陷,那就是性侵事件通常是在私密空间内发生,往往缺乏目击者,且取证困难。例如,拥抱、抚摸等行为并不一定会在受害者身上留下DNA证据。

此外,若真有证据,那又该如何证实这一行为是违背了你的意愿呢?我最近代理的一起性侵案中,受害者是一名秘书。在那次酒局结束后,她陪同老板返回酒店。老板声称要和她讨论工作,于是她便跟随上了楼。然而,她却遭遇了性侵。她曾有过被性侵的过往,当时她非常担心自己会怀孕,于是慌忙外出购买了避孕药。事后,老板担心她会逃离,便急忙让她返回酒店。她急于服用避孕药,却发现家中唯有房间有水,而重要文件又全在包中,因此她不得不返回酒店。抵达酒店时已是凌晨4点多,她渴望回家,但又忧虑网约车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犹豫不决,直至日出6点,她才鼓起勇气外出。

主办检察官询问,为何你未能立刻离开?为何在取避孕药时,不选择报警而是返回(酒店)?检察官认为,她违背自身意愿的证据并不充分。我则反驳道,难道受害者的应对方式真的有固定的答案吗?

若缺少了对当时受害者特定情况的全面考量,仅仅机械地引用法律条文,那么受害者将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帮助。

澎湃新闻报道指出,在涉及性侵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遭受性侵者的指责,声称双方是自愿进行性关系的,亦或是将受害者描绘成主动的一方。对此,在职场性骚扰事件中,关于性同意的问题,您有何看法?

李莹指出,这并非是关于是否同意的问题,实际上,在权力支配的背景下,受害者(她)根本无法妥善行使自己的性自主权,她根本无法表达出不同意。换句话说,若未明确表示同意,那么任何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我要谈谈宋山木的这起案件,它极具代表性。当时,那位女孩并未表现出强烈的反抗,然而最终法院依然判定宋山木的行为构成强奸。这一判断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刘某,一名深圳山木培训中心的职员,于2010年5月3日提出了离职申请。当天晚上,宋山木试图留住刘某,但未能成功。随后,他要求刘某前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打扫卫生。在此过程中,宋山木对刘某进行了恐吓,并试图脱下其衣物。在刘某被迫遵从其指令拍摄裸照后,宋山木得知刘某正处于月经期,却依然强迫与她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10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宋山木因犯强奸罪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

_ 阿里女员工性侵事件 _职场歧视

起初,双方并不相识,彼此间缺乏深厚的联系。众多企业倾向于赋予员工花名,宋山木在其公司要求大家统一以“黄金”为姓,每位员工都被称为“黄金某某”。我向宋山木询问,这位受害者的真实姓名是什么?他却表示不知情。他原本意图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着亲密关系,然而连女孩的本名都不知晓,又怎能谈得上亲密关系呢?因此,法院判定她仅是普通的下属,并未存在其他亲密关系。

其次,受害者陷入了一种孤立无助的境地。宋山木将她带至一处偏僻的住所,并向她恐吓,若她不顺从,便会对她痛下杀手。

第三,遭受性侵的女方感到极度不适,对衣物产生了强烈的厌恶感,于是将所有衣物丢弃。警方在清理垃圾车时,意外发现了这些被丢弃的衣物。此外,她回到寝室后,向室友和男友倾诉了自己的心情,流露出的全是悲伤与忧郁的情绪。

之后,我们针对该案件举办了一场专家座谈会,会上杨大文教授(系婚姻法领域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指出,“温和的抵制同样属于抵制。”他强调,我们不应以传统贞节烈女的形象来衡量现代女性,唯有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抗争,方能称之为抗争。

此外,遭遇如此突如其来的重大变故,受害者顿时感到头脑一片空白,完全不知所措。她原本敬重的人,竟突然换上了一副截然不同的面貌,这让她难以消化。关于那个案件,女孩回家后四处查阅知乎,试图弄清楚这究竟是否构成性侵。她还向朋友和男友咨询,男友告诉她:“没错,你应该报警。”这才促使她最终选择了报警。她报警的速度相当迅速,那天晚上九点多钟的事发,第二天清晨六点左右便报了警。然而,她却遭到了质疑,为何没有更早报警?毕竟,我们无法期望一个普通的女孩拥有律师那样的专业警觉。

澎湃新闻:醉酒的程度会影响审判吗?

李莹表示,不能因为性侵者饮酒而认为其行为不受影响,也不能仅因醉酒就认定其丧失了判断力,从而减轻其罪行。然而,若受害者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她将无法考虑对方的意愿,因为她已经失去了判断力,此时发生的性关系便构成了强奸。而如果受害者只是轻微饮酒,意识尚且清醒,那么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不愿意发生性关系。

澎湃新闻:你如何看待女性在酒桌文化里的位置?

李莹认为酒桌文化存在弊端,首先,这种文化可能导致性侵案件增多;其次,在醉酒状态下,女性的意识及反抗能力均较弱,这使得施暴者更容易得手。

另一方面,酒桌文化使得女性在职场中面临更大的劣势。若女性不饮酒,某些雇主会质疑,为何不愿录用你,理由是女性不饮酒,无法应对应酬。而若女性能够饮酒,她们会受到欢迎,但这并不意味着饮酒被视为一种能力。她们可能只需喝少许酒,表现出娇嗔,稍作周旋,大额订单就可能到手,这实际上是对女性的一种商品化。酒桌文化的盛行,会让女性的职场压力更大。

刺一直都在

澎湃新闻:为何部分遭受性侵犯或性骚扰的女性,在事件发生后长时间才选择报警?这种现象是否普遍存在?

李莹提到,有些人可能在一两年甚至十几年后勇敢地站出来报案,尽管当时他们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选择了沉默。然而,这件事始终深藏在他们心底,成为他们心中难以愈合的痛。假如在这个时候,有人勇敢地鼓励了她,或者她发现还有其他受害者仍在遭受伤害,那么她或许会鼓起勇气站出来。

不可否认存在诬陷的情况,然而实际上真正的诬陷事件并不多见。我之前曾观察过一起公开性骚扰案件的判决过程,其中一位法官在阐述观点时提到,在当前社会文化背景下,性骚扰往往被污名化,而且对性骚扰受害者仍存在偏见,因此受害者不太可能自毁清誉。毕竟,如果她进行诬陷,她所面临的反击可能会更加激烈。该法官认为,即便是在数年后提出报案,且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若一方指控存在性骚扰,而另一方予以否认,那么受害者的可信度通常会更高。

澎湃新闻:你怎么看待性骚扰事件中原告被反告名誉侵权的情况?

李莹表示,这种情况让我深感忧虑;她身为被告,若再遭遇败诉,恐怕会让更多女孩子因害怕而不敢勇敢地站出来。

在涉及性骚扰的诉讼中,名誉权的侵害通常涉及网络维权领域,即指称对方在公共场合编造、传播(对名誉造成损害)的信息。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便证据不够充分,也不能因采取法律手段而反过来指控对方侵犯名誉权。

实际上,我对网络维权的看法也颇为矛盾。我个人觉得,网络维权并非应当成为日常现象,我们应当选择法律途径,比如直接向警方报案,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旦情况触犯刑法,就应当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那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网络维权?

她们确实在许多情况下缺乏足够的证据,无法寻求法律援助。因此,通过这种方式来表达诉求,实属无奈之举。

第二个是说,也有人想通过舆论倒逼司法,发现是有效果的。

先前,有些当事人打算在网络上以真实身份进行维权,我赞扬他们的勇气值得敬佩,然而网络具有追溯性,数年后人们仍能检索到相关信息,这或许会给你带来意料之外的损害。再者,实际情况是,你很可能遭遇的法律问题是被他人起诉侵犯名誉权。

澎湃新闻:当这些遭受伤害的女性勇敢地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时,你与她们交流后,你认为她们的精神状态如何?

李莹表示,她借用李白的名言来比喻自己的处境:“举剑环顾四周,心中充满迷茫”,意味着她勇敢地站了出来,剑已出鞘,却意识到自己孤身一人奋战,处境显得十分无助、充满惶恐,且孤立无援。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在2018年发布了一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案例研究,报告名为《打破沉默,拒绝妥协》。我们期望所有遭受性骚扰的受害者都能勇敢发声,打破沉默。然而,实际情况是,面对那些向我们寻求帮助的年轻女孩,我始终对她们的抉择表示极大尊重。我并不会轻率地说:“你应该勇敢站出来。”我深知,那一步有多么艰难。

澎湃新闻:案件完结后,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处境怎么样?

李莹表示,众多遭受性骚扰的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揭露事实,然而他们的遭遇并未得到理想的解决,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要么选择了与配偶离婚,要么与恋人终止了关系。

我们遇到了一个极端的案例,其中她遭受了性侵犯。起初,她的丈夫对她表示同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变得越来越难以接受。他质问:“你为何不拼尽全力反抗?”最终,他甚至选择了嫖娼,认为这种方式可以缓解内心的不平衡和愤怒。面对这样的遭遇,我们的受害者也感到无能为力。即便如此,他的内心依然无法平静,最终导致了他们的婚姻破裂。

我们遭遇了一位受害者,她遭受了领导的多次性侵。起初,她的丈夫对她勇敢站出来维权表示支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也感到了不满。他质问:“你为何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忍受?我明白你当时无力反抗,但为何不就此罢休?”这位丈夫比她年长,且是再婚,而她则是一位年轻的初婚女子。令人惊讶的是,他竟然怀疑道:“难道是因为那件事,你觉得自己贬值了,所以才选择了我?”(他)既侮辱了这个女孩,也侮辱了他自己。

性骚扰代表一种敌意的工作环境

澎湃新闻:在侦查工作的视角下,针对那些遭受性骚扰的受害者,您能提供一些建议吗?

李莹提到,需从两方面进行讨论,一方面是司法与社会支持体系需增强力度,以防对她们造成二次伤害;许多人认为应教导受害者如何应对,然而,我认为若我们的体系不具备支持性,(受害者)即便学会应对,也难以获得应有的帮助。

其次,对于受害者而言,首先,必须坚决杜绝容忍。一旦察觉到任何问题,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例如迅速求助、报警或提出投诉。

几年前,在四川发生了一起案件,涉事女孩刚步入职场,她的上司频繁地叫她进办公室商讨工作事宜。不幸的是,事发当天,下班后她又被要求前往办公室,却遭遇了侵犯。面对这一惊恐时刻,女孩表现出了极大的勇气,一边奋力抵抗,一边大声呼救。尽管是下班时段,但恰巧有同事仍在加班,他们听到呼救声后立即报了警。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罪犯当场抓获,并对其实施了刑事追责。

其次,务必强化证据观念。若骚扰者心生恶意,其骚扰行为往往不止一次。你或许在初次遭遇时未能及时防范,因而无法收集证据。然而,从那时起,你应保持警惕。若不得不与其单独相处,提前开启录音设备。我们曾处理过一个案例,受害者正是通过录音设备完整记录了整个事件,这成为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据。

第三,我们必须提升对这类行为的警觉性和辨别能力。许多人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遭受了性侵犯或性骚扰,诸如触摸私密部位、传递暧昧的眼神,亦或是反复表达“你真美”等带有性暗示的话语,这种认识至关重要。

众多人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关于在饭桌上讲述黄色笑话是否算作性骚扰。同一个笑话,对其他女性来说可能毫不在意,不足以构成性骚扰。然而,对于某些人而言,这却是一次严重的侮辱,等同于性骚扰。在许多情况下,骚扰者会试图辩解,声称自己并无骚扰对方的意图,“其他人都能接受,为何独独对她来说成了问题?”须知,性骚扰的判断并非依据骚扰者的意图,关键在于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

若涉及性行为,即便他声称对你有好感,但若你对他并无情愫,拒绝参与此事,即便他身为你的上司,即便他平日里看似品行端正,那也构成了强奸。

澎湃新闻报道,《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指出,各类机关、企业、学校等机构需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以杜绝利用职权或隶属关系等手段进行的性骚扰行为。那么,为何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职场性骚扰防治的责任呢?

李莹提到,企业对于防治职场性骚扰负有天然的责任。为何如此说呢?首先,职场性骚扰与公共场合的性骚扰存在本质区别。其次,职场性骚扰不仅仅是行为人之间的事务,它发生在职场之中,象征着一种充满敌意的工作氛围。再者,它体现了权力操控,并且与职场空间的物理特性紧密相连。

以往人们并未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这仅是骚扰者个人的问题,与企业并无直接关联。然而,通过借鉴国外相关案例,我们发现,一旦企业建立起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体系,便能显著降低甚至完全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现在,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要建立这样一个机制。

实际上,《民法典》确立了企业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却未对未履行这些责任的企业设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在处理多起职场性骚扰案件时,我们已将雇主单位作为被告一同起诉,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并未获得法庭的支持。这无疑也是司法领域应当重视的一个议题。目前,众多国家已明确要求雇主承担(防治性骚扰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具有惩罚性质。惩罚性责任意味着对受害者的赔偿数额显著超过了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我认为,唯有提高骚扰者的违法代价,以及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更有效地遏制职场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澎湃新闻:你认为用人单位要做到什么程度来防治性骚扰?

李莹提到,必须确立一套制度,该制度需经民主途径确立、公布,同时确保员工得到充分的信息通知。

其次,在机制内容方面,应当构建一个全面而连贯的流程,涵盖预防措施、投诉处理、调查程序以及后续处理等环节。同时,需设立专门的机构,确保每个流程环节都遵循相应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包括保密和防止报复等细致的保护性条款,还应当包含对受害者的支持性原则,例如提供带薪休假以助其恢复心理创伤,并协助其进行维权行动。

此外,我们不仅要建立相关机制,还需落实执行、开展培训以及进行宣传推广,例如在办公区域张贴宣传口号和海报。另外,办公室应保持透明度,并配备监控设备。这实际上是一个包含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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