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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关系确认案: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工伤认定
2024-12-14|资讯来源: 网络整理|查看: 280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名义招收员工,该员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仅与法定代表人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关系确认案件。

案例回顾

王强(化名)是强盛工程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招聘了李明(化名)。李明在强盛工程公司从事木工工作。王强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李明的工作,并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明支付费用。

有一天,李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王强将他送往医院,并提前支付了医疗费。然而,李明申请工伤却被公司拒绝。

于是,李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强盛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强盛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盛工程公司声称,李明是法定代表人王强亲自聘用的,与法定代表人存在劳动关系,但与强盛工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强盛工程公司的所有员工都是王强亲自雇佣的。

李明辩称,自己在强盛工程公司工作,工作时受伤。他之所以申请劳动仲裁,是为了确认劳动关系,以便后续申请工伤认定。

图片来自网络

人民法院判决书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强盛工程公司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项目并签订合同,并以其法定代表人王强的名义聘用相关人员,但其所从事的工作是针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由强盛工程公司设计。这两种提供劳动的行为之间存在矛盾。

王强作为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聘用李明到公司上班,检查李明的出勤情况,并每月向其支付工资。作为一名普通工人,李明有理由相信王强代表强盛工程公司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据此,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强盛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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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法院、青东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姚迪晓表示,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招用工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很容易沟通。冲突和纠纷就会出现。

1、雇佣性质的认定:劳动关系还是服务关系?

关于用工主体的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建立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将影响劳动关系的性质以及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兴趣。产生影响。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工伤福利等劳动权利;与法定代表人亲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受到保护。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公司名义取得项目后,法定代表人出面招聘员工从事公司项目工作。如果认为劳动者是法定代表人亲自聘用的,那么用人单位只是既得利益的最终享有者,而无需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原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按照标准,存在劳动关系的,即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是:1、双方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2、员工的工作是否属于公司业务范围; 3、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有人身管理隶属关系; 4.是否存在对工人的经济从属关系。

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招聘工人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接受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并由法定代表人支付报酬。在没有特别约定该劳动者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聘用的情况下,劳动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其与公司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协议,并与公司建立了实质性劳动关系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用工机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能通过法定代表人亲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来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应当明确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原标题为《工伤后,我其实是法定代表人的“私人雇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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