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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南、深圳、内蒙古等地的总工会接连发出劳动法律监督的提醒信,强调用人单位需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这包括在招聘和录用阶段不得询问女性的婚姻和生育状况,取消入职体检中的妊娠检测项目,以及不得因性别因素拒绝女性求职者或对录用标准进行性别歧视。此外,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推动实现充分就业和提升就业水平,并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这一系列提示不仅是对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再次强调,而且传递出我们决心彻底消除职场中存在的歧视现象的积极态度。
长期以来,女性求职者常常面临“已婚与否”“生育时间”等问题的无形障碍。《2025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由智联招聘发布,其中指出,有62.5%的女性在求职过程中被问及婚育安排,这一比例相比上一年增长了13.7%。根据数据分析,此类职场歧视现象频繁发生,其表现形式已从早期的“仅限男性”等明显规定,逐渐转变为面试过程中的言语试探,录用阶段以“岗位要求频繁出差”为借口进行拒绝,以及晋升过程中的“无形障碍”等。
职场中长期存在针对女性婚育的偏见,这种隐性歧视的特点是难以识别、监管困难、维权成本高昂,企业对此仍有顾虑。因此,仅仅禁止询问婚育状况并不能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实施。我们必须完善法律法规,界定各方的责任,构建有效的监督体系,加强用人单位对正确观念的认同,从而确保企业能够真正尊重并认可女性员工在职场中的价值与贡献。政府应同步实施相应的配套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同时,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体系;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打造一个公平、公正且充满包容性的就业氛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业问题成为焦点,代表委员们围绕取消“35岁就业限制”、消除“学历歧视”以及倡导重视“母亲就业”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正如郑功成代表所言,“实现平等就业是构建公正社会的关键”。为了推动平等就业,相关部门应承担起责任,通过制定制度和政策,明确就业歧视的“底线”。在招聘过程中,不论求职者的性别或年龄,企业应着重考量其能力。真正的平等不仅仅体现在监督提示函的发布上,更在于社会观念的变革和制度的健全。企业若能认识到,平等对待员工是其竞争力的体现而非负担,那么婚姻生育就不会成为女性职业发展的阻碍,而35岁也不再是职场招聘的年龄上限。愿每个不懈努力、勇往直前的个人,都能享有与其才华相称的职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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