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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职场性骚扰”丛林的女性
2026-02-15|资讯来源: 网络整理|查看: 120

前些日子,一家名为阿里的企业有一名女性员工,发布了一篇网络帖子,在帖子当中她自己讲述了一件事情,什么事情呢,就是她在喝酒之后不巧遭受到了性方面侵害这一事件,这件事引发了众人的议论。这名员工表示,在7月27号这一天,当时她正处于出差这段时间内,在宴请宾客喝酒的桌子上,她被人强行灌酒,而且还遭到了男性商户张某的猥亵行为,之后男性领导王某文又在当天夜里,多次进入她居住的酒店房间,竟然实施了性侵犯这种恶劣行为。在事情发生之后,她屡次向公司反映相关情况,可是都没有获得任何的回复。

8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进行通报,说明王某文、张某因为涉嫌强制猥亵罪,故而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表明不存在证据能够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8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予以通报,提及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了逮捕。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传达情况,称依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就终止了对王某文的侦查,并且对王某文作出了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到了这个时候,案件暂时宣告告一段落,然而,舆论的风向却产生了发生了的变动:当通报跟自述网帖存在有所出入的情况时,受害人受到遭到网友的质疑,认为事件“反转”的论调频繁屡屡出现。

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的角度来看,诸多职场性侵案件的详细过程繁杂异常,根本不能单纯用“反转”来予以概括。她目睹过数量众多的女性那既无助又惶恐的面容,它极有可能出现在事发、报警、提起诉讼直至进行庭审的任何一个环节,甚至在案件结束之后也会有所出现。

本文图片均为视觉中国 图

直至如今,李莹曾经办代理了30多起有关职场性侵的案件,这些案件涵盖了山木集团总裁对女下属进行性侵的案子,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吴春明引诱奸污女生的案件以及重庆女教师遭受校长性骚扰的案件等等。其中,有两起案件正好是踩在了司法进步的节奏点上:

2005年8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清晰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那时,“性骚扰”还未被设为独立案由,李莹正代理“北京某美术学院学生性骚扰女模特”一案,修正案通过次日,她与当事人以“一般人格权”提起了诉讼,成功立案,这一案件称作“京城第一性骚扰案”,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首次变成独立案由。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个名叫李莹代理的涉及 “成都义工有女明星刘某,他对女员工做出性骚扰行为” 的案子,变成了首个按照性骚扰这个案由最终取得胜诉成果的案例。

在职场性侵案件之中,李莹发现,两者之间在权力方面常常存在落差,这致使多数女性于遭遇性侵后,面临着极大的困惑,同时,难以估摸的伤害在报警维权之后持续发生着诸如失去工作。被质疑没有立刻报警,被污蔑个人道德存有问题,甚至被丈夫或者男友询问你为什么不拼死反抗呢,这些正是李莹代理案例里受害人的亲身经历。

2018年,李莹所在的机构发布了一个职场性骚扰案例报告,这个报告题为“打破沉默,拒绝妥协”,该机构希望受害女性能够站出来,然而,当她目睹了许多女性维权后遭遇的种种困境,她便不再强求,她表示,“我不会说,‘你站出来吧’,因为我知道站出来有多么难。”。

历经多年的观察,这使得她察觉到,职场性骚扰属于洞察性别暴力里头的重要议题方面。从她所进行的讲述当中,我们大概能够了解到受害者的挣扎以及反抗情形了。

【以下是与李莹的对话】

职场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和权力控制

澎湃新闻提出,什么是性骚扰,对于性骚扰的法律界定,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

李莹称,《民法典》第1010条作出了定义,其中一点为违背他人意愿,另一点是其具体表现形式,涵盖了用语言方式实施性骚扰,用文字方式实施性骚扰,用图像方式实施性骚扰,以及用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

原来,在《民法典》以前,不存在对于性骚扰的那种明确的清晰定义,主要是一些省市所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当中有相关问题的界定。再往前追溯,法律把性骚扰当作或视为流氓罪,觉得这是骚扰者个人方面的道德问题,并非是一个涉及针对性别方面的议题。所以,《民法典》把性骚扰纳入其中这是法律方面的一种进步。

澎湃新闻:性骚扰的主要受害群体是女性吗?

李莹称,前两年他们做了一个司法大数据,针对司法审判实践之中的性骚扰案例予以统计,结果显示,提起诉讼的受害人里,女性占到了91%。鉴于此,他们将性骚扰视作一种源于性别的暴力,亦或是一种性别歧视的呈现。

澎湃新闻提问,在你所接收处理的案件里,职场性骚扰究竟大致占据怎样的比例呢,为何要着重对职场之中的性骚扰予以关注呢?

李莹表示,基本上在公共场所出现的性骚扰情况,很少会有人直接去寻求帮助,原因在于要是她当时就进行反映,那么就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形式来予以处理。相反的情况是,如果她当时都没选择报警,而由于这是陌生人之间发生的事情,于是之后将很难再去获取证据。

事实上,性骚扰案件的关注点的确是在职场上,其一,是由于公共场所存有不确定性,骚扰者有可能是以性满足作为目的,恰好碰到了一位姑娘,他便伸出了咸猪手,其目的相对较为单一。然而,职场性骚扰要复杂一些,有的(骚扰者)是基于性的满足,可有的是基于一种性不平等意识,也就是说,“我”借助性骚扰的方式来表达“我”对你的某种歧视,要你臣服于“我”,譬如在一个环境里讲黄段子,实际上表达的是对女性的某种不屑。

职场性骚扰的实质核心,是权力方面的掌控,较多出现于上级针对下级的情形,又或者是老师面向学生的状况中,受害者常常处于相较于骚扰者而言较为弱势的层次。

“是我想多了吗?”

澎湃新闻:职场性骚扰发生过后,有的受侵扰者选择去报案,有的选择保持沉默,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着她们是不是勇敢站出来?

李莹表示,原因繁杂,其一,与性别文化环境相关,社会针对性骚扰存有偏见,且存在污名化现象。

被问得最多的是受害者,那就是:为什么他不去骚扰他人,而是来骚扰你?“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是不是你自己本身怎么样?比如说穿着打扮不够端庄得体、举止神态比较流于表面。并且,好多骚扰者还会讲是女性主动去招惹的。所以就会致使女性满心惧怕——要是站出来了的话,实际上压根就不是你的过错,然而大家却会以为你过错在身,甚至极有可能连她的家里人都会觉得她存在问题,不少人就是惧怕引发家人的错误理解。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它和职场性骚扰的权力控制特性有关。

像是高校,尤其是硕士生以及博士生,她同导师的人身依附关联极为紧密,她不论是毕业、就业,甚至是在该领域的发展,都与导师有着紧密联结,要是这位老师一旦打算整治你,你极有可能难以在这个圈子继续立足。

在职场上,它会对您的升职产生影响,会对您的加薪造成影响,甚至会关乎您能否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

在2008年的时候,于广州发生了一件事情,是有一个身为日籍的主管对女下属进行性骚扰,在联欢会上,这位主管熊抱了女孩,使得那个女孩被吓得赶忙躲到桌子底下去了,而后这个主管又把女孩从桌子底下揪出来,再度熊抱人家,最终,女孩被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因是她遭遇了性骚扰,心里非常难受,以至于没有办法正常工作,结果单位就称她旷工,进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工会也不支持女孩,还有人跟她说,你仅仅是一个小员工,然而这个人,也就是那个主管,是能够给我们公司带来效益的,他更为重要。

另外,司法给予的支持力度仍旧相当薄弱,站出来,证据不足,反面会成为被告,证据充足,构成性骚扰,可最终而言也就是赔礼道歉或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我之前讲的那个日籍主管对女员工实施性骚扰行为,最终仅仅索赔到了三千元赔付金额,当时那个女孩当场就忍不住哭泣了。我们所涉及的成都明星社工刘某性骚扰女社工的案件取得了胜诉结果,然而最终结果只是给予一个赔礼道歉,连精神损害赔偿金都未曾获得。为致力这个案件,我们陆陆续续前往成都共计多达五六次去推行法律援助事宜,期间没有收取过一分钱报酬,还全心全意地去支持她。我想要表达的是,其他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不应该总是指望律师无偿奉献爱心 ,而是必须要让那些实施骚扰行为的人切实承担起违法所应付出的代价。

澎湃新闻:在权力控制关系下,受害者的反应有特殊性吗?

李莹提到,成都有个案子,涉及社工明星刘某性骚扰女社工,刘某是个被称作公益大佬的人物,在汶川地震时做过一些事,受害女孩喜爱公益,因刘某有光环,遭遇长时间用力熊抱性骚扰时感到困惑,当时问这是谁的问题,她觉得刘某是性骚扰,可其他人说她想多了,她问好朋友,朋友不仅被刘某性骚扰,还被性侵,于是哭着告诉她,她没多想。

这属于不少职场性骚扰案件具备的一个特征,鉴于他身为领导,年轻人对其怀有高度的尊崇。但存在诸多两面派之人,于外界呈现出言谈及举止温和文雅的模样。

澎湃新闻,你讲的那个,刚才提到受害者站出来做出指控,这种情况下特别容易被污蔑说个人道德方面是存在问题的,有没有具体的案例呀?

李莹提到,成都有个社工明星刘某性骚扰女社工的案子,在开庭之际,刘某呈上了一个证据,此证据是女孩在朋友圈转发之物,乃是阴道独白演出的截图。那是一部著名的女性主义话剧,女孩身为关注女性权益之人,自然而然会予以关注。刘某竟宣称被害人在朋友圈发了有伤风化的内容,妄图以此泼脏水,表明性骚扰是她主动的,还想用道德品行去绑架、污名对方,借此引导法官的判断,使法官觉得这个女孩不够自爱。

“温柔的反抗也是反抗”

澎湃新闻提到,在职场发生的性侵案件里面,常常会听到说成是“证据不足”这种说法,那么为何这一类的案件会容易出现证据不足这种状况呢,其中的难点究竟是什么呢?

李莹表示,它存在着一种天然的欠缺之处,这欠缺在于,性侵这种情况常常是在两个人之间出现的,不存在目击的证人,并且特别难获得相关证据,就如熊抱、触摸这类行为,不一定能够将DNA留存下来。

且倘若存在证据,究竟要怎样去证实此行为是违背你意志的呢?近期我刚代理的一桩性侵案件,女方身为秘书,在酒局过后送老板返回酒店。老板声称,你上来我们要探讨一下工作,于是她便上去了,然而却遭遇了性侵。她小时候也曾有过被性侵的过往经历,那时格外惧怕自己会怀孕,因而跑出去购买避孕药。随后老板忧虑她逃走,赶忙叫她返回酒店。她由于急于服用避孕药,唯有房间里才有水,关键资料又都在包里,所以她就只能返回酒店。在回去之后,时间处于早上4点多,她内心怀有返家的想法,于又担忧乘坐网约车会遭遇安全方面的问题,所以出于不敢前行的状态,一直持续到6点天亮时分才做出外出的行动。

担任主办职责的检察官发问,究竟是为何你没能即刻离开?又是为何在前往去取用作防止受孕药物的时候,没有选择去报警反而还要折返回到了原本住宿的店家?司职检察官判定她无法充分举证自身于遭遇到违背自身主观意愿相关情况。我于是不禁提问,表示难道对于身为遭受侵害之人的应对方式存在唯一固定且标准的答案吗?

要是缺少理念,不针对当时受害人独特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而是较为机械地去运用(法律),那么对于受害人来说,很难得到有效的支撑。

澎湃新闻提到,于性侵案件里,受害人极易遭遇性侵者指控为,两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又或者是女孩主动的情况,那么在此情形下,你怎样去看待职场性骚扰当中的性同意这个问题呢?

李莹,说道这儿绝非是关于同不同意这么简单直接的问题,而是要明确在那种权力处于控制态势的关系条件之下,她呀也就是受害人,是明显无法去有效施行处置自身性自主权这般行为的,且她根本不存在去诉说不同意这种行为表现得以出现的可能,换而言之,就是她没有表达出同意,依据这样的情况那很可能某些行为就存在不合理性,是不能去做的。

讲一讲宋山木的案子,它极为典型,在此种状况下那个女孩子并无显著反抗,最终法院还是判定宋山木构成强奸,判定所依据的是以下这些要点:

(编注: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刘某为受害人 ,2010 年 5 月 3 日时刘某提出辞职。当日夜晚宋山木因刘某挽留未成功 ,此后提出让刘某前去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之处进行打扫卫生操作之事。而后宋山木实施了对刘某的恐吓行为 并且动手脱去刘某衣服。迫使刘某按照宋山木所下达指令拍摄裸照。宋山木在清楚知晓刘某当时正处于月经期这一情况后 仍旧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2011 年 10 月 14 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 判处宋山木因强奸罪获有期徒刑 4 年)

起初,双方彼此陌生,不存在亲密关联。众多企业爱用花名,宋山木在单位要求全部统一副姓为黄金,每人皆称黄金某某。我向宋山木询问,该被害人的真实姓名是什么,他表示不清楚。原本他意图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亲密关系,然而连女孩的本名都不晓得,哪里来的亲密关系呢?故而法院认定她(受害人)仅是一名普通下属,不存在任何别的亲密关系。

其二,受害者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状况之中,那时,宋山木将她带至一处极为偏远的房屋内,告知她要是不听话,自己就会把她弄死。

第三,女方遭受性侵之后,产生恶心之感,她丢弃了所有衣物,而后警方于垃圾车处寻获了被扔掉的衣物,并且,她回去之后,告知了寝室之人,也告诉了她男朋友,所展现出的是一种难过且闷闷不乐的情绪。

随后,就这个案子,我们举办了一场专家研讨会,那段时间,身为婚姻法专家且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的杨大文老师表明,“温柔的反抗同样算作反抗。”他讲道,我们绝对不能够以传统意义上贞洁烈女所遵循的标准去苛求当代女性,非要顽强抵抗到拼死才讲得上是反抗。

此外,受害者猛地遭遇这般一个极其重大的变故,脑袋一片空白,整个人处于茫然失措的状态。一个原本她心怀敬重的人,陡然间转变为另外一种模样,她需要花费时间去领悟。就刚刚所提及的那个案子,这个女孩子回去之后便四处查找知乎,原因在于她不清楚这究竟算不算性侵。随后,她又询问朋友、询问男友,她男朋友表示,这属于,你必须报警,她这才报了警。而后她报警较为及时,头天晚上9点多发生此事,第二天临近6点就报了警。然而之后反倒遭受质疑,你为何没有马上报警?我们不能要求一个普通女孩,具备像律师一样的专业能力。

澎湃新闻:醉酒的程度会影响审判吗?

李莹表示,要是讲性侵者喝醉了酒这种情况是没有妨害没有影响的,可不是讲因为你喝醉了酒,就认定认为你丧失失去判断能力,进而给予你减轻罪行这样的处理。然而要是受害人喝醉了酒,要是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那就不会去考量女方是否同意,由于她已然丧失失去判断能力,那么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便属于强奸。要是受害人仅仅只是喝了一点儿酒,意识还相对比较清楚,那就需要去举证说明是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

澎湃新闻:你如何看待女性在酒桌文化里的位置?

李莹表示,她认为酒桌文化属于一种陋习,一来,它有可能产生诸多性侵事件情况,原因在于,当醉酒之后,她这种状态下的意识以及反抗能力均相对薄弱,在如此情况状况下,此时那样的、处于这般情境中的性侵者较容易达成其目的、如愿得逞。

另一方面,酒桌文化致使女性在职场里处于更为不利的状况,倘若女性不会饮酒,部分用人单位便会表示,为何不愿意录用你,原因在于女的没酒量,无法应酬;若是该女性好酒量,她就备受青睐,然而这并非意味着这被当作一种能力,喝点酒,作作出怪嗲样,或许大单就到手了,这实际上是对女性的一种物化;酒桌文化大肆流行,会让女性在职是的压力更大。

刺一直都在

澎湃新闻提出疑问,一些遭受性侵或者性骚扰的受害女性,为何在很久之后才会去报案,这种情形常见吗?

李莹表示,一两年以后站出来报案的情况存在,十几年后站出来报案的情况也存在,不少人当时或许由于各种各样的缘由就放弃追究了,然而这件事始终一直掩埋在心里,那根刺时不时扎得她感到疼痛。要是在这个时候,其他人的勇敢之举鼓舞到她了,又或者她察觉到还有别的受害人持续遭受着伤害,那么她有可能会站出来。

不能去否认存在构陷这种说法,然而真正实施构陷行为的情形是极少的。之前我看过一个在其他公开判决里的性骚扰案子,其中法官进行了说理,那个法官讲,在当下这样的社会文化环境之下,存在对性骚扰进行污名化、对性骚扰受害人始终存有偏见的状况时,这个人她是不会自行毁掉自身纯洁声誉的。因为如果是她实施构陷,那么她有可能遭受到的负面后果会更为严重。这个法官持有这样的观点,在几年之后进行报案,在没有证据可查的情形下,一方口称存在性骚扰行为,另一方坚称不存在,此时受害人的可信度是更高的。

澎湃新闻:你怎么看待性骚扰事件中原告被反告名誉侵权的情况?

李莹指出,这样的情况在于使得我非常忧心,她作为被告,而且她处于败诉状态,那么有可能致使更多女孩子不敢站出来了。

在性骚扰相关案件里头,名誉侵权通常是用以针对网络维权行为的,这就等同于指控对方于公开场合之中,进行捏造、还有散布损害名誉信息的动作。要是选择前往公安机关去报案,或者前往法院提起诉讼,哪怕证据并不充足,也绝不能够因为采取了法律途径,就反过来控告所谓的名誉权。

实际上,我对于网络维权所持的态度同样是十分纠结的。我个人觉得,网络维权不应当是一种常态化存在的事物。我们理应选择司法途径,要么直接去报案,要么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若是构成刑事案件,那就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这乃一个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意义所在。

那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网络维权?

一是讲,她们的确在诸多情况下证据稀缺,无法谋求司法救助,借由这般的形式去发出声音乃是一项无奈之举。通过发出声音能够怎样呢?那是她们迫不得已才做出的选择呀。

第二个是说,也有人想通过舆论倒逼司法,发现是有效果的。

往前的时候我也曾经历过当事人怀揣着要于网络之上进行实名维权的想法,当时我讲你们这帮人若是打算站出来去揭发某些事情,那这份勇气着实值得夸赞,然而呢网络它是具备记忆特性的,在若干年时间过去之后,所有人依旧能够搜索得到相关信息,说不定还会给你们带去意料之外的伤害。另外还有实际存在的情形是,你们极有可能会遭遇的法律风险就是被其他人控告侵犯名誉权。

被澎湃新闻询问,在接触那些站出来维权的受害女性过后,所感觉到的她们的状态情形是咋样的?

李莹表示,要用李白所说的“拔剑四顾心茫然”来形容,即已然站了出来,剑更是拔了出来,可随后却发觉自己是独自在战斗,大体上呈现出无助、惶恐以及孤立隔绝无援助的状况。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二零一八年所做的职场性骚扰案例研究报告,其题目为打破沉默,拒绝妥协。我们期望所有受害人得以站出来,打破沉默,然而实际上到了后期,所有向我们发出求助的受害女孩,我对她们的想法都极为尊重,我不会讲,你站出来吧。我明白站出来是何等艰难。

澎湃新闻:案件完结后,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处境怎么样?

比如李莹所说,众多性骚扰受害人若站出来,其结局往往不佳,大致情况是,若非走向离婚的方向,便会朝着与男朋友分手那里去。

我们所遭遇的最为极端的一例是,她遭受了性侵,她的老公起初对她怀有同情,然而到后来他愈发难以接受,他说道:“你为何不全力拼死反抗呢?”最终,她老公竟然跑去嫖娼,认为借助这种途径能够减轻内心的不平衡以及愤怒,不过我们的受害人对此也只能无可奈何。即便已然如此,他的内心依旧处于不平衡状态,最终两人便离婚了。

我们存在这样一个当事人,其遭受领导多次性侵,她的丈夫起初是支持她站出来维权的,然而到后来却不再平衡,他表示,你经历一次尚可,如此这般我也能够理解你当时没办法反抗,可问题在于为何会有多次呢?她的丈夫年龄比她稍大些,属于二婚,而这个女孩年纪较轻,是初婚状态。她的丈夫竟然怀疑称,是不是恰恰因为有了这件事,你自己感觉身价降低不值钱了,所以才选择和我在一起的。他这样做既对这个女孩构成了侮辱,同时也侮辱了他自己。

性骚扰代表一种敌意的工作环境

澎湃新闻问到,从侦查的角度来讲,针对遭受性骚扰的那些受害者,你有没有什么建议呢?

李莹讲,得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方面是咱司法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得更具力度,防止对她们造成二次伤害。多数人表示我们要去教导受害者怎样应付。然而,我觉得要是我们的系统不是个支持性的系统,即便受害者再怎样应对,依旧没有办法获取应有的支持。

其次,对于受害人而言,其一,务必得零容忍。一旦察觉到,就一定得采取相应举措,诸如赶忙呼救,迅速报警,及时投诉。

前几年,在四川,发生过一起案子,那个刚入职的女孩经主管频繁要求,下班后多次前往办公室讨论工作,事发当日,下班之后主管又让她去办公室,进而对她实施猥亵行为,此女孩极为勇敢,在被猥亵时一边奋力推搡,一边大声呼救,虽说处于下班时段,好在有人员加班,听到呼救后立刻报警,警察赶来将行为人当场抓获,最终其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务必要存有证据意识。一旦骚扰者萌生出不良念头,无疑骚扰行为不会仅有一次,你初次之时或许未能防备周全,没办法去获取证据,然而你随后就要留个心眼。一旦在不得已的状况下与他单独相处,事先将录音机开启,记得我们有一个案件,乃是受害人把录音机开启,进而全部录制下来了,这可是极为有效的证据。

其三,我们需提升敏感度以及识别力,好多人并不清楚自身遭遇了猥亵或者性骚扰,像触摸敏感部位,有着暧昧的眼神,包含持续地讲“你好美啊”等带有性意味的话语,要有这个意识。

好多人存在争论,讨论之事为饭桌上讲黄段子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同样一则黄段子,有可能其他女生耳闻之后觉得并无不妥,对她而言不构成性骚扰,然而对你来讲,却是一种程度甚为严重的冒犯,此种状况那便是性骚扰。诸多情形下,实施骚扰那一方会进行抗辩,称自己并无想要对她产生骚扰的敌对意图,还会说“其他人听了都没出现问题,为何唯独对她而言就出现问题了呢?”需要清楚地知晓,性骚扰并非凭据骚扰者的动机来判定,而是得去考量遭受骚扰一方本人她自身的感受。

要是有了性行为发生,即便他声称喜欢你,当你并不喜欢他,且你不情愿去做这件事,哪怕这人是你的领导,哪怕他平日里显得多么一本正经,这便属于强奸行为。

澎湃新闻称,《民法典》第 1010条存有规定,具体指出相关众多单位诸如机关、企业、学校等各类别的应该去施行开展合理的预防作为、接收并处理投诉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置处理方案等一系列措施,以此达到防止并且也是有效对运用职权、具有从属关系等行为而实施的性骚扰行为进行制止的目的。那么为何法律要将存在于职场范围内从事性骚扰防治的义务添加施加于用人单位的身上呢?

这是李莹的言论:企业拥有着天然的进行防治职场性骚扰的责任,为何得出这样的说法呢?职场性骚扰与公共场所性骚扰有所不是,它并非单纯范畴内行为人之间的某种情况,它是在职场这个特定环境中出现的,它表征着一种带有敌意氛围的工作环境状态,它体现的是权力实施控制的情形,它跟职场所具备的物理空间属性是存在着一定联系的。

以往大家并未察觉到这个问题,认定这仅是骚扰者个人之事,与企业能有什么关联呢。我们于国外的相关经验之中发觉到,倘若单位构建了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机制,将会切实有效地减少或者杜绝性骚扰的出现。

现在,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要建立这样一个机制。

从实际来看,虽《民法典》提到企业具备法定义务,然而却未清晰明确企业未履行义务之后的法律责任,我们曾经开展过众多职场性骚扰案件,均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不过截至目前尚未得到支持,我认为这同样是司法实践里需要予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当下,许多国家都规定了雇主责任,且此雇主责任具有惩罚性,所谓惩罚性责任意即,给予受害人的赔偿要远远超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我认为,唯有加大骚扰者承担的违法成本,并且加大企业所要承担的违法成本,才能够更有成效地抑制职场性骚扰的出现,让之少发生。

澎湃新闻:你认为用人单位要做到什么程度来防治性骚扰?

李莹表示,首先要有一个机制,该机制需经由民主程序来制定,还得进行公示,并且要向员工告知。

其次,于机制内容方面而言,其应当是一种极为完备的流程,涵盖预防、投诉、调查、处理等。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各个流程皆对应有相关的原则,不光有诸如保密、防报复等极为细致的保护性原则,与此同时,还需具备针对受害人的支持性原则,像给予带薪假,以使她能够去修复心理创伤,并且也要助力她去进行维权。

此外,不只是要去制定机制,还需要着手开展执行、培训以及宣传工作,举例来说,像是在办公环境当中放置一些口号性质的海报。并且,办公区域 Preferably 在不干扰的情况下采取公开形式并实施透明化,同时安装上监控设备。实际上,这是一个具备多种关联性事项且极为复杂的综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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