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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评论员 刘瑞琪
近期,湖南、深圳、内蒙古等地的总工会相继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旨在提醒各用人单位切实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包括在招聘和录用阶段不得询问女性的婚姻和生育状况,取消入职体检中的妊娠检测项目,以及不得因性别因素拒绝女性求职者或对录用标准进行性别歧视。同时,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推动实现充分就业,提升就业水平,并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现象。这一系列提示,不仅是对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再次强调,同时也传递出我们决心彻底消除职场中的性别歧视的积极态度。
长期以来,女性求职者常常面临“已婚与否”以及“生育时间”等问题的隐性障碍。根据智联招聘发布的《2025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有62.5%的女性在求职过程中被问到婚育安排,这一比例相较于前一年上升了13.7%。观察数据可知,此类职场歧视现象频发,其表现形式已从早期的“仅限男性”等明显规定,转变为面试阶段的言语试探,录用阶段以“岗位要求频繁出差”为借口予以拒绝,以及晋升过程中的“隐形障碍”等。

职场中针对女性婚育问题的歧视现象由来已久,这种隐性的歧视往往难以被监管和判定,维权成本高昂,企业对此仍有顾虑。因此,仅仅禁止询问婚育状况并不能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实施相关措施。我们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厘清各方的责任,构建有效的监督体系,同时强化用人单位对女性员工贡献的正确认识,助力企业真正尊重并认可女性在职场中的价值。政府应同步推出相应的配套补贴及税收优惠措施,以缓解用人单位的财务压力;同时,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体系;此举旨在共同塑造一个公平、公正且充满包容性的就业氛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业问题成为焦点,代表委员们围绕废除“35岁就业门槛”、消除“第一学历”偏见、倡导重视“妈妈就业”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正如郑功成代表所言,“实现平等就业是构建公正社会的关键”。为了推动平等就业,相关部门需承担起责任,通过制定制度和政策,明确就业歧视的“底线”。在招聘过程中,不论求职者的性别或年龄,企业应优先考虑其能力。真正的平等不仅仅体现在监督提示函的发布上,更在于社会观念的转变和制度的健全。企业若能认识到平等用工是其竞争力的体现而非负担,那么婚姻生育就不会成为女性职业发展的阻碍,而35岁也不再是职场招聘的年龄上限。期盼每位勤奋向前的个人,均能享有与其才能相称的职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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