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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多领域,反映社会经济发展与法治进程
2024-10-19|资讯来源: 网络整理|查看: 485

十大典型案例

宜兴市人民法院

近日,宜兴法院公布了今年十大典型案件,涉及养老金诈骗、拒不履行、泄露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保险公司理赔、邻居纠纷、个人债务等。其中,朱某拒不履行判决,在审结的案件中,司法检察院“两长”在同一法庭履行职责,颇为有趣。这不仅是宜兴法院落实院长办案常态化的生动实践,对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也是法制、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十大典型案件在有效回应人民司法需求的同时,也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进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01

“绿萝花”变身“雪花”

-卢、王、徐、黄诈骗案-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四被告人卢某、王某、徐某、黄某合伙,在义城街、七亭街、河桥镇菜市场等老年人聚集地出售每一公斤食品。售价50元左右的普通花茶“雪花”,经过重新包装,被吹捧为能治疗多种老年病的名贵药材“雪花”,每公斤售价高达1000元。该团伙中的卢某、黄某负责寻找诈骗目标。黄某扮作想购买“雪花”的路人,主动与受害人聊天,告诉其自己买了“雪花”,并知道“雪花”有神奇的力量。他假装预约购买,并用“人越多越划算”等说辞吸引受害人;卢某冒充“校长”、“领导”等路人,证明“雪花”是名贵药材,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 ,增强可信度,加深受害人的误解。四人共实施诈骗5起,诈骗5名老年受害人770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王某、徐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串通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两人均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受到处罚。最终,被告人卢某、王某、徐某均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虑到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

典型含义

2022年6月16日,宜兴法院对这起养老诈骗刑事案件公开宣判,并参与全省法院第二批养老诈骗案件集中宣判活动。依法严厉惩处以养老名义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打击养老金诈骗、保护老年人养老资金的宣传教育。作为养老金诈骗的典型案件,该案已被江苏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立案受理。江苏政法、法治日报、法治江苏、江苏新闻、现代快报等媒体纷纷转载。

此类保健品骗局充分利用了心理战术。首先,针对人们来年健康的心理需求,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推销包治百病的“神药”。其次,几名被告人分工合作实施双重行为。人物设定和线条设计从各个方面加深了受害人内心的信念,消除疑虑,诱导受害人一步步步入陷阱。案件审结后,宜兴法院针对犯罪分子在城区老年人聚集的农贸市场设立流动摊位,利用食品实施保健品诈骗的特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敦促行业主管部门以该案为鉴,举一反三。 ,达到办一案整一区的效果。

02

提出虚假主张以提出执行异议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李某不服判决、裁定案-

2004年11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宜兴市某棉纺厂偿还工商银行贷款本金1478.5万元,并加付利息及逾期利息426万元。判决生效后,2007年6月,上级法院指定宜兴法院立案执行。在此期间,涉案债权曾多次转让,后转移至张某名下。 2019年4月28日,张某向宜兴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期间,该棉纺厂实际负责人李某向执行法官谎称,原棉纺厂厂房在2008年的大雪中全部倒塌,损失殆尽。所有机械和设备均作为废金属处理。现在的厂房都是有人拥有的。中国纺织厂成立。 2019年6月,宜兴法院再次裁定查封棉纺厂名下登记的办公楼和厂房,并于当天发布评估拍卖公告。 2019年6月10日,李某以非当事人宝某纺织厂名义提出书面异议,谎称某华纺织厂自2004年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逐年自行建设。纺织厂被转移至某宝纺织厂,其所有资产与原棉纺厂无经济联系,被扣押的资产全部要求解封。同时,还提交了李某出示的、其兄嫂签署的虚假企业财产转让协议等证据。宜兴法院随后对案外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启动了审查。 2019年11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某宝纺织厂的异议请求。 2021年6月23日,法院对棉纺厂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确定交易金额963万元,已执行904万元。

宜兴法院将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宜兴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棉纺厂直接负责人,意图通过虚假企业财产转让协议转让财产,并拒绝执行。尽管可以这样做,但仍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典型含义

本案中,李某使用虚假理由和证据,以非当事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初步调查并受理案件后,虽然作出驳回异议请求的裁定,但原本由执行部门进行的执行工作已暂停数月。即使判决最终通过司法拍卖等措施得到执行,李某的行为实际上也给执行工作设置了障碍,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其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处决。”

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却故意设置障碍阻碍执行,不仅侵犯司法权威,而且扰乱司法工作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法医检察官办公室”两位首席检察官同堂办案,亮剑“拒执行罪”

-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长期从事电缆贸易业务的朱某因拖欠某电缆公司货款被诉至宜兴法院。 2016年10月20日,宜兴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朱某向电缆公司支付100万元及利息,其弟朱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朱某、朱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电缆公司申请执行。 2017年2月,宜兴法院将执行材料邮寄给被告人朱某。其收到后未履行,也未如实申报财产,并隐瞒其向山东两家建筑公司索赔62.4万元的事实。后,被告朱某实际从两家建筑公司收取货款共计54.8万元,用于奖励主播等其他用途,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22年7月14日,法院对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由宜兴市人民法院院长方海明主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志刚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具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能力,但拒绝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缓刑期间,被告人朱某发现宣判前还有其他尚未判决的犯罪行为。应当撤销缓刑,并与新发现的犯罪行为并罚。最终,被告人朱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结合前罪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

典型含义

下猛药祛病,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用好“抗拒执行犯罪”这把利剑,既可以倒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又可以有效震慑失信被执行人,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检察院“两位院长”同庭履职,是宜兴法院落实院长办案常态化的生动实践。对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具有引领作用。是司法检察院两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这是继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宜兴法院严惩拒不遵纪守法犯罪的明确态度,彰显了宜兴法院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04

员工因谋取私利泄露商业秘密被判刑

-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8年下半年,刘某到某公司上班,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负责该公司的技术、销售工作。 2019年4月,刘某主动从公司辞职,违反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将不为公众所知的联系电话、产品规格、产品价格等业务信息泄露给其他竞争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造成损失103万余元,刘某获利7500元。

2020年12月8日,刘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庭审中,刘某缴获违法所得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违反保密义务,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10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处罚。考虑到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典型含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员工在工作中接触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保密义务。违反协议和企业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取利益的,即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员工离职或“跳槽”后,仍需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违反协议或者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员工辞职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案件。被告刘某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05

个人之间租赁私家车,不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偿。

-钱某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颜某拥有一辆宝马品牌私家车,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限额为100万元(不含免赔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保险单上注明该车辆供家庭使用。 。随后,严某将涉案私家车以每年1万元的价格租给了朋友江某。江先生租了这辆车,主要用于日常出行。江某在使用涉案车辆时,与钱某驾驶的奔驰轿车相撞,造成钱某驾驶的奔驰轿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宝马品牌汽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修理,钱某的车辆损失2.5万元。钱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理赔。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车辆用途由家用转为租赁,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索赔请求。为此,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严某将车辆出租,但承租人江某将涉案车辆用于日常出行,并未超出家庭使用车辆的范围,没有增加车辆的危险性。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保险不得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指将非商用车辆改变为家庭使用用途,用于营业、交通等营利性活动。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绝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的根本原因在于,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很容易造成危险程度大幅增加保险标的的。但本案中,颜某、江某在个人之间租用私家车进行日常出行,并未超出家庭用车范围。车辆使用范围、频率以及车辆所处环境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不会显着增加车辆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06

买受人支付了房价且未要求过户后,出卖人无权以房屋未过户为由解除合同。

- 周等人。诉魏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1年2月,江某、周某将位于河桥镇的一套房产(1996年8月完成房产登记)以17.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魏某、张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支付16.8万元。签字之日,并于转让完成之日支付10000元;如果转账失败,江、周将全额退还给魏、张。合同签订当天,江某、周某交付了涉案房产,魏某、张某支付了房屋款16.8万元。 2003年8月,江某、周某写信给魏某、张某要求转让房屋,但两人因故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1月,魏某又付了5000元买房费用。 2017年7月,江泽民去世。 2021年9月,周某等四名江某合法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房屋所属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该房产虽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处于与土地分离的状态。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据此请求法院判令终止涉案《房屋买卖协议》。韦某、张某退还涉案房屋,并支付50万元在占用费中。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致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询问涉案财产是否可以办理过户登记。该局回应称,对于已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如果房屋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成并竣工,房屋所有人可以提出申请,村委会(居委会),经当地镇政府审核同意,换发房产证后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有约定或者法定的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可以办理过户登记,履行房屋过户的合同义务由四原告承担。因此,四原告无权依据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如果转让失败”、江某、周某“将钱退还给魏某、张某”来解除涉案合同。同时,由于魏某、张某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且未催促四原告转让房屋,因此魏某、张某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明显不公平,不符合法律规定。更加一致地维持合同的现状。故双方签订合同时所追求的效力和目的,均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公平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的结合。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转让失败,全额退还”,且涉案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购房者魏某、张某已支付了大部分费用。且在未主动请求房屋过户的情况下,仍依据合同解除合同的,不仅使当事人无法达到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而且违反了合同的原则。公平和诚信。在维护交易稳定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原则,对案件进行了综合评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07

维护主播行业秩序,保护合作各方权益

-某媒体公司讨论合同纠纷案件-

某传媒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与谭某签订《独家艺人合同》。合同称,该传媒公司为谭某在各类合法经营的商业演出、婚庆活动及各大网络平台提供演艺演出。和直播服务。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各种合作及活动产生的收入将由媒体公司收取。传媒公司将为谭提供每月4000元的保障工资。您需要准时上下班并参加活动。如果谭某未能履行合同期限,谈判失败,他必须向媒体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同日,双方还签署了《线下工资结算补充协议》,就线上演艺演出工资的具体分成达成一致。

自2020年10月16日起,谭某擅自停止直播,传媒公司起诉谭某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合同目的来看,传媒公司为谭某提供直播平台,谭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并按比例分享股份。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目的,而不是谭某为了公司利益而提供服务。从合同内容来看,谭某可以自主决定直播的内容、形式、地点和时间。他有很大的自主权,不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这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虽然双方合同上约定了保证收入,但传媒公司支付的金额实际上来自谭某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报酬。传媒公司只是按照直播平台的政策以及与谭某约定的比例来分配收入。 ,本质上无法控制和决定某个人的收入数额。因此,双方签订的《独家艺人合同》和《线下工资结算补充协议》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应适用平等民事当事人合同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谭某支付相应违约金。

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随着移动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红经纪公司、网络主播的职业也随之兴起。本案纠纷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处理此类纠纷的前提是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非典型合同关系。除纠纷双方提供的证据外,法院还应根据网络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签订合同的目的、经营方式、收入来源及分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及工作内容范围等,确定双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网络主播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08

邻居争路引发纠纷 法院裁决解决纠纷

——李某诉张某第三人恢复原状纠纷案——

老李和老张住在同一个村子里。它们仅一墙之隔,承包的田地也相连在一起。他们相处得很好。二十多年前,为了方便村民耕地需要,村委会与老李、老张商量,在两块地里修建一条机械耕犁路。经双方同意,机耕路很快建成,为村民提供了方便。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村兴起了自建房的浪潮,老李家最先开始建房。由于两家人关系较近,搭建脚手架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不欢而散,谁也不服谁。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生根发芽,在日常生活中也互相惹怒。 2021年11月,老张提议村委会出面归还20年前修建机耕路的土地。老李表示反对,认为这条路自己也有份。妻子带着儿媳妇直接在机械化犁耕路上挖土。老张发现后,立即赶到现场,不让他们挖土。他上前去抢过铲子。过程中,老李的妻子摔倒受伤。她住院3天,共花费医疗费10490.35元。 2022年3月,老李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将机械犁耕路恢复原状。与此同时,老李的妻子也将老张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受理两起案件后,多次前往村委会调查情况,得知两家邻居长期存在纠纷。村委会也多次参与调解,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法官到老张、老李家面对面沟通讲解法律,发现纠纷难以厘清。双方始终态度坚决,互不相让,调解未果。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定。所有者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力。机耕路涉及公共利益,是经原告同意修建的。没有法律依据和主管部门有效规划,现状很难改变。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老李夫妇诉老张健康权案中,法院判决老张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7406元。

在对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后,老张和老李都表示辞职,并为他们的极端行为感到遗憾。

典型含义

根据《民法典》,USUFRUCT权利是指usufuct持有人拥有,利用和利益从其他人拥有的房地产或可移动物品中的权利。在行使其权利时,Usufuct持有人应遵守有关资源的保护和理性发展和利用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作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土地承包商,尽管原告享有机械农业道路所在的土地的使用权,但其权利的行使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限制的约束,并且不能改变地位随意的土地。

在对本案的审判期间,法官通过调查和访问了解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冲突的起源和扩展,因此他专注于解决邻里冲突。在判断中,他进行了详细的教育,并指导双方维护“邻居概念”,互相尊重,团结并互相帮助,共同创造一种和谐而温暖的乡村氛围。审判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并促进了城镇和村庄中精神文明的建设。

09

个人破产帮助1990年代出生的诚实企业家重生

- 集中清算江的债务的案例 -

江是1990年代出生的女孩。 2016年,在父母的支持下,她创办了自己的生意,经营一家装饰公司,并期待未来的发展。但是,梦并没有转化为现实。受流行病的影响,江口的公司在资本周转方面遇到了问题。为了维持生产和运营,江从??许多人那里借了资金。后来,由于管理不善,他欠了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

自2020年以来,江口已由多个债权人起诉伊兴法院。他的名字以他的名字抵押,一直在等待癫痫发作。他的业务不仅失败了,而且还陷入了债务麻烦。江正处于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并于5月23日申请了Yixing法院的集中清算个人债务。

接受该申请后,法院对江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发现江未婚,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来源,除了以他的名义以单个房屋外,没有其他财产。他与父母一起住在财产中,暂时无法偿还债务。

在审判期间,债权人对江的进入准个人破产程序有不同的看法。江的父母也有一些抵制,拒绝移交该物业进行拍卖。为了在双方之间开放“心结”,法院反复召集债务人和债权人协调,宣传对江的财产的调查,并对个人破产案件的相关规定提供了详细的解释。最后,各方的疑问都被消除了,江恩一位父母同意将财产送货。

考虑到大量债的债务正在承担,以减少个人破产成本并提高债权人权利分配的还款率,法院积极探索了准个人破产程序的创新实践,招募了公共福利管理者,并根据法规,自愿放弃经理的薪酬,以为所有债权人提供福利。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并保留更多债务人财产以偿还债务。

2022年7月15日,Yixing Court根据法律在江安的个人破产案中举行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批准了总计超过616万元人民币的13项索赔。在会议上,物业管理和价格变更计划,财产分配和债务宽恕计划。债权人投票后,一部分生活费用是为江外保留的,并为江户的母亲保留了a养费的一部分。 10月21日,Yixing Court通过司法在线拍卖以江外的名义处置了该物业,实现了超过564万元人民币的价值,并尽快将其分发给各种债权人。 10月28日,伊兴法院裁定终止江的个人债务清算程序。

根据相关法规和债权人会议的解决,江也将接受为期两年的豁免检查期。在检查期间,江应每六个月向管理员报告其个人收入,费用,财产等。在检查期到期后,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宽恕其余债务,从而完全减轻他的“担心”。在5个月内,该个人破产案件确实是从案件接受到实现,交付和分配的真正无缝的,因此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解脱债权人的利益。

典型含义

“个人般的破产程序”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并根据财产调查,参与分销,执法和和解的法律规定,对违反信托等的惩罚以及与参考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原则和精神,促进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为了促进确实无法执行的诚实债务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能力,这是一项调和并同意免除债务人责任并终止执行的工作,并终止执行。

个人债务清算系统的最初意图和目的是保护那些“诚实但不幸”的企业家,并给他们机会在企业家失败后卷土重来。可以看到“不幸的”,但是“诚实”需要仔细筛选。只有保持言语和价值诚信的企业家才能从法院获得支持。个人债务清算系统为进一步优化法律业务环境并加强社会诚信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司法保证。

10

“名义”法人要求“辞职”,法院裁定

-XU起诉Yirun公司要求更改公司注册纠纷案件 -

2014年7月,XU由Yirun Company的股东Pima Company任命为Yirun Company的董事长兼法律代表。 Yirun公司协会章程清楚地规定,董事任期为三年,PIMA Company必须重新任命它们才能再次当选。截至2017年7月,Xu担任Yirun公司董事的任期已经到期,PIMA公司尚未继续任命。自从Bailington Company(Yirun Company的两个股东之一)被宣布解散以来,另一家股东Pima Company已由工业和商业部门撤销了其业务许可证,两家股东的董事都被列为不诚实人,徐无法与他联系以申请法律变更。关于代表的相关程序,Xu别无选择,只能在法庭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不再拥有Yirun Company的董事长和法律代表。

审判后,法院裁定,在正常情况下,如果董事的任期到期并且没有及时再次当选,则原始董事仍应根据法规履行其董事职责。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尽管Xu是Yirun公司的名义董事和法律代表,但他实际上只接受了任命,以成为Yirun公司的法律代表。他没有在Yirun公司持有股份,也没有实际参加公司的业务或获得报酬。 ,与公司没有实质性的关系。考虑到Yirun公司的当前情况,Xu无法谈判并确定法律代表的变更,并通过公司自治渠道(例如请求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进行登记更改。因此,法院根据法律裁定,并确认徐不再担任Yirun公司主席。法定代表人。

典型含义

公司的法律代表是负责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人的协会条款,他代表公司在外部处理事务,并在内部履行管理责任。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和经营者根据公司商定的协议章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提供服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公司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没有担任此职位。取而代之的是,他们找到其他人“名称”。这样的法律代表实际上并未参与公司的运营,也没有对公司的地位影响。他们不了解它,并且与公司没有实质性的联系。他们主要以名义方式获得固定报酬。当这样的名义法律代表客观地符合清除其身份的条件,并且不再想继续在公司中担任职位,但是公司的自主管理已经瘫痪,无法通过公司自己的程序进行更改,无疑是必要的司法干预以提供救济。为这群人提供最后的救济手段,完全保护其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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